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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课堂 | 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

阎步克 通识联播 2021-12-25

阎步克教授是本学期通识核心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课程的授课教师之一,今天博雅哥为大家带来的是阎老师的文章《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原刊于《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在这篇文章中,阎老师着眼于方法或说思辨,对“中国专制主义”问题进行讨论。所谓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其实往往“草色遥看近却无”;除了指出皇权受限,还要以人类史上所有政权为参考群体。从权力集中化程度上来认识专制之外,其包含的君臣身份关系不容忽略,政治意义上的“主奴关系”需要被讨论。阎老师评析了多位学者的观点,提供了诸种讨论原则和辨析方法,对编制一份“专制国家的全球史系谱”也有所期待。此外,阎老师对东西方语境中的“专制”、专制与自由的关系、政治民主化等问题也进行了直接讨论。


Vol.1068

走进课堂




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

“中国专制主义”问题


阎步克 |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内容提要


“中国专制主义”问题,应通过各个同类政权的综合比较,在“系谱”中予以判断。“专制”指君主的无限权力,可以从权力集中化程度上来认识。进而还包括君臣身份关系,如人身支配和人格依附,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从“为谁而统治”视角出发,还可以把君主个人对财富、资源和声望的集中占有程度,作为识别标准。中文“专制”来自多个西文语词,所以是一个本土化概念。“专制”现象可以历史地看待,用作中性概念;如欲回避围绕其滋生的政治纠葛,也不妨以“集权君主制”为替代。


关键词:专制主义  政体类型


从分类原理看“无限权力”

“中国专制主义”,即把帝制两千年的中国皇权视为“专制”这个认识,已有百年历史了。在较早时候,不同声音只是偶或有之,但近二三十年来,质疑这个概念的人多起来了。除了学术发展、史学论题多样化等因素之外,这无疑还跟政治观念、文化态度和社会心理等等的变迁,息息相关。


因专业方向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阅读、授课时便经常面对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打算放弃它,当然也不认为它不能放弃。放弃和不放弃总需要理由,得弄清是在什么意义上放弃或不放弃的。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研究已历百年,成果已颇繁富,其基本轮廓和各个细节已大致呈现。我觉得,足以动摇对这个政体之“冠名”的,一是态度,二是方法。


“态度”即政治观念、文化态度和民族心理等等,这是要兼顾、要尊重的,不过本文的关注主要在技术层面,着眼点是方法或思辨,而非实证问题。既然“专制”是一种政体,那么帝制中国是否“专制”,退一步说,就是一个政体类型学的问题。如果再退一步,还会退到一般分类原理上,退到“我们如何为事物分类”上来。与其在细节上纠缠,有时候真不如退回原点、反省方法。繁琐举证、罗列史实不是没有必要,但如思辨不周,仍会歧路亡羊、治丝益棼。


恩格斯说:“一个物体的意义以及它的名称,不再仅仅由它的构成来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它在它所隶属的系列中的位置来决定。”[1]识别一个事物,必定是通过系列中的不同位置,通过比较它们的差异,而完成的。语言学又告诉我们,“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所指”是事物的概念,指向于本体、实态,不妨说是客观存在的;“能指”则有如一个“标签”,是可以因故更换的。


差异原则和任意原则,对这里的讨论非常有益。首先,如果放弃“中国专制主义”概念,可放弃的东西就可能有三:


1.“专制”概念的“所指”不当,应予放弃。即,不承认有这样一种政体。


2.承认“专制”为一种政体,但帝制中国不是那种政体,即只放弃“中国专制”。


3.大致承认“中国专制”的“所指”,但因某种原因,只放弃“专制”之标签,另觅适当的替代语词。


进而,“专制”的“所指”是什么呢?1908年根据日本辞书翻译的《东中大词典》,把“专制”释为“君主总揽国务,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独断独行,恣意处理者是也”。1915年首版的《辞源》,把“专制政体”释为“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者,谓之专制政体”。正如侯旭东先生的评论,这代表了中国人对“专制”的基本认识[2]。这个定义相当中性,并不是暴君、暴政的同义词。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无可挑剔,无懈可击。


所谓“无限权力”又作“绝对权力”。“专制”的英文对应词之一absolutism,就是“绝对主义”之意。它照亮了这样一点: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集中化或非集中化的体制,应予区分。无论古今,“统治”的问题无人能够回避。总人口中的君主人数极少,却能统治大多数人;有权力并不太大的君主,也有足以令千百万人臣服而不可一世的帝王。这就激起了人们巨大的好奇心。“专制”概念适应了这个认知需要,其学术价值,就在于通过比较,把最显赫、最强悍的君主区分出来了。


然而从分类原理出发,又可以说“无限权力”其实是有限的,“绝对权力”其实是相对的。它必须以所有历史政权为参照系,通过比较来认定。这就是眼下的问题之所在。打个比方说,说“某人身材很高”,这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参考人群来说的。如果没有比较参照,对孤零零的一个人,云其高矮并无意义。确定了参考人群,就可以按高、中、矮来分配比例,制定指标了。然而还有“标签”问题。如果你把高个子名为“电线杆”,把矮个子名为“三寸丁谷树皮”,则高者、矮者都无法接受。“标签”以中性为好,不应带有色彩。


这些看起来只是常识,然而退回到“原点”之后,问题真就清楚多了。人们可以多方举证,论述中国皇帝的权力并非“无限”,其实承受着重重限制。确实,帝王们并不是神,怎么可能不受限制呢?再专制的君主也得承受种种限制,政治的、行政的,文化的,经济的,传统的,等等。安德森感到,“‘绝对主义’(absolutism)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3]。观察路易十四,“历史学者发现,如此强大的国王(国内几乎想象不出有什么力量能跟他对抗)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权威,以致他不得不把许多对他的不服从看成是完全正常的事情”[4]。何天爵云:“看来(中国)皇帝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地无边无际的,但事实上不是那么一回事。皇帝的权力同每个家庭中专断的家长相比并大不了多少,没有什么两样。”[5]如下的矛盾情况并非没有:用显微镜看,那位看上去人莫予毒的皇帝,其实只是一名懦弱的大男孩,身边各种阴谋家如操纵傀儡般地操纵着他;同时拉远了看,这确实又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化的政治体制。所谓“草色遥看近却无”。


“无限权力”并不是说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只说限制的大小有别,权力的集中化程度有别。经常被冠名以“专制”的国家,有埃及古王国以下各朝,西亚的阿卡德王国,古巴比伦王国,新巴比伦王国,亚述帝国,古波斯帝国,古印度的孔雀王朝,拜占庭帝国,阿拉伯诸哈里发国,奥斯曼帝国,欧洲的“绝对专制”政权,沙皇俄国,等等。可见这类政权还不是凤毛麟角。如果打算否定“中国专制主义”概念,那么仅仅举证皇权受限远远不够,还必须证明,中国皇帝所受的限制是如此之大,中国王朝的权力集中化程度是如此之低,以至不能跟古埃及的法老相比,不能跟波斯的“万王之王”相比,不能跟印度的阿育王相比,不能跟拜占庭的皇帝相比,不能跟哈里发、素丹、路易十四或沙皇相比,为此不得不在“专制队伍”里把中国皇帝剔除,另行归入权力没那么大的君主之列。


图为唐王维(传)《阿房宫图卷》(局部)


反过来说,如果中国皇帝不算“专制”了,那么与之权势相类的其他皇帝、法老、哈里发、素丹之类,是否也要同时“摘帽平反”呢?基于分类原理,这样的问题无法回避。宛如一根绳子栓着一群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仅仅举证皇权受限,并不足以消解“中国专制主义”。更好的做法是建立“系列”、“系谱”,以人类史上所有政权为参考群体,就君权强弱建立分等尺度,以判定中国皇帝的归属。“中国专制主义”概念的反对者,迄今没有提供这种系谱化的比较,等于是就孤零零的一个人论身高了。


如果不把“专制”说成一种政体,而认为历史上只有少数大独裁者,但无专制王权体制,也算一种选择。这就给“中国专制主义”概念釜底抽薪了。可以借“身材分类”再打一个比方:区分身高就要分配比例,可以设定20%的人为“高”,也可以设定30%的人为“高”,但如仅仅以0.1%的人为“高”,“高”这个类型就等于取消了。然而这么分类不匀称,不能提供认知便利。如果另行提出一种不以君权强弱为认知目的的政体理论,那么对“专制”自可旁置不问。否则,即便刻意回避“专制”二字,君权强、中、弱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着,对君权最强的那些政权,仍然需要一个语词去指称它们。换言之,否定“专制”之为一种政体,实际只是否定了一个“标签”,其“所指”依然故我,风雨安然。


连类而及,有人认为中国周天王已是专制君主了,有人认为秦汉以下的皇帝才是,还有人认为只有明清数百年是专制,此前不是。像这样的分歧,仍是一个思辨问题,即如何分类更匀称的问题。不妨这么看:把秦以下的皇帝认定为“专制”,是比较匀称的,有助于区分周代政体跟帝国体制的重大差异。周代的诸侯、卿大夫各有领地领民,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在封建领主制下,君主不能在贵族领地上收税,专制皇帝的官吏却有能力向天下所有编户齐民收税。这类区别不是无关宏旨的。中国学者对“君主制”和“君主专制”的区别,最初曾有模糊之处,但很快就清晰分开来了[6],认识到“专制”有别于其他君主制,如封建制、贵族制等。梁启超云:“杀贵族之权,削封建之制……然后君主专制之政体乃成”;“封建何自起,起于周”,“故周之一代实贵族政治之时代也”[7]。


与现代政府相比,有学者生发了这样的感觉:“使政府不同于个人控制的是其连续性。被统治就是处于权威的常规压力之下,这种权威根据固定的法则来运作。从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讲,很难说19世纪后期之前的统治是否是统治。”[8]沿此思路、用现代标准苛求,就难免滋生疑问:中国皇权并不能对各地施加有效统治,能说是专制、是集权吗?不过对此,芬纳已有了很好的回答:“如果由此推论说统治者不是专制者,其统治也不是专制统治,那就会陷入混乱。它假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所有时间,对所有人口,就所有事务,统治者都拥有不受约束,任意而为的自由,而我们是将这种自由与‘专制主义’这个术语联想在一起的。我们不妨称这种政府为‘极权主义’或‘极权主义专制’。但这种政体的物质前提直到当前的世纪才出现。”[9]无所不在的控制与统治,只能出现在现代的技术物质条件之下,但这时另有“极权主义”一词为之冠名;“专制”这个概念,恰好就是为传统君主量身打造的。针对古代与现代分别使用“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可以带来明显的分类便利。


各地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是否本质不同,因而不可比呢?各民族的制度是否有本质不同,因而不可比呢?这样的问题我们依然诉诸思辨。人类既然是同一个物种,其各个种群的结构,就应该可比。为什么不呢!包括“中国礼教”之类的文化差异,都可以放在同一平台上加以比较的。


专制定义的进一步探讨:身份关系与利益分配

“专制主义”主要用于传统君主,“极权主义”用于现代政权。二者之区别,除了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之外,还有一点,就在于身份关系,在于是否存在君臣关系。极权主义已不能用君臣关系做基础,而要转以“元首(或领袖)─群众”关系做基础了。这种关系是由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所以极权政权多半都是“意识形态政权”。军队体制也是集权的,有时也被说成“专制”,然而这只是文学修辞而已。谁都知道,军官与士兵不是君臣关系。综合权力与身份两个方面,可以说既存在集中化权力、又存在君臣关系的政体,才是“专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说只有集中化权力、但无君臣关系,或虽然有君臣关系,但无集中化权力,那便不能说是“专制”。


“权力集中化程度”只是学者判断专制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身份关系也得到了密切关注。“专制主义”还有另一个定义:“一种意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10]这个定义是就despotism而发的,此词源于古希腊的despotes,本义是“一家之主”,因家中还有妇女和奴仆,所以又有了“奴仆的主人”的意思。在古罗马,此词变形为dominus,仍是“主人”之意。absolutism、despotism二词都指“绝对权力”政体(参看下节),但也有差别:absolutism一词以“绝对”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的权力集中化程度,而despotism一词以“主人”字样强调了这类政权下的身份关系。


然而人类史上的主奴关系非常多样,所以“主奴关系”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纠葛。难免有人质疑:并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那样的政体。而且,专制集权通常都要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即便古代也是如此。这种“公共性”,也可能被用来否定“主奴关系”的存在。这里显然需要一些辨析。


在讨论“专制”之时,有人只顾决策权、行政权,君臣间的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被不恰当地忽略了。钱穆甚至说:“中国人不贪利,不争权,守本份,好闲暇,这是中国人的人生艺术,又谁肯来做一吃辛吃苦的专制皇帝呢?”“中国历史上亦有坏皇帝,每每荒淫无度,又怎么能来专制天下?”[11]照这种逻辑,就是皇帝亲政才算专制,不亲政就不专制。皇帝不亲政的事情,在历史上还真的有过。明朝后期的皇帝就长期不过问日常行政。然而不要忘了:兵刑钱谷,皇帝未必事必躬亲;封拜诛赏,却必定出自圣旨圣衷。嘉靖皇帝尽管多年不上朝,其“大张弛、大封拜、大诛赏,皆岀独断,至不可测度。辅臣欲有所与,亦从臾之,或揣摩捭阖之耳,而能代有天工哉?”[12]皇帝的人身支配之权,分毫未损。汉朝郡守独掌一郡民政、财政、司法,往往被比作“古诸侯自专”,其时还有“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的民谣。有学人便认为,郡守制度含有“地方分权”的意思。然而郡守权势虽大,但只须皇帝一份黜免诏书,他就得挂冠走人。历代县以上长官,均由皇帝任命。对皇帝的人事权、人身支配权,地方无从抗拒。


君臣关系,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关系。从礼制上看,臣子拜见法老,须亲吻其脚下泥土,若被特许亲吻其脚趾,就是额外恩宠了。拜占庭最高级的官员见皇帝,也须五体投地、匍匐而前。中国官僚向皇帝朝贺,须四体伏地,用额头九次叩击地面。这无疑都是奴仆对主人的身体姿态。明皇帝廷杖大臣,“血溅玉阶、肉飞金陛”;沙皇彼得一世经常用“杜比纳”短棒亲手暴打大臣,打得他们鼻青脸肿。这都含有以臣子为奴为仆的意思,不能说不是专制的体现。罗曼诺夫王朝的公职人员,甚至最显贵的领主,都自称为“沙皇的奴仆”,朝见沙皇只能用卑称,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类。城郊市民与农民更卑微,连“沙皇的奴仆”都够不上,只算沙皇的“卑贱奴”。在亚述帝国,所有人都是“乌尔都”,即君主的奴隶。汉语“臣”字的本义就是奴仆,故臣、妾并称。官僚们对皇帝称“臣”,其母妻则对皇后称“妾”。隋朝的虞庆则有言:“隋国称臣,犹此(指突厥)称奴耳。”当然,“大臣”之称后来变尊贵了。然而卑称与尊称,有时就像钱币的两面。清朝的满族贵族向皇帝自称“奴才”,汉官却没这个资格,只能称“臣”。“奴才”比“臣”更尊贵,反衬出了“臣”的真实地位。日本学者尾形勇详细考察了中国古代的“称臣”现象,进而总结说:“可以把‘称臣’理解为最下等的隶属民(奴)拟制的自我表示。勿庸赘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当时的君臣关系比喻为‘主奴’关系的拟制化。”[13]


必须说明,这里并不是说中国皇帝把臣民全部变成奴隶了。这里的“主奴关系”是政治意义的,而非法律意义的,并不是说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虐杀、出卖、剥夺,只是说单一君主与全体臣民之间存在着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着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有如主人与奴仆。如韦伯所论:一个公职人员的忠诚,“并不与封建或世袭的权力关系中臣仆或门徒所具有的忠诚相同”,“政治官员──至少在充分发达了的现代国家里──并不被人们看成是某个统治者个人的仆人”,然而“在一个家产制国家里,官吏必须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14]。在日本明治时代的法律中,官僚被规定为天皇的个人奴仆,民主改革之后他们才变成了“公仆”。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恰好就是专制之下的官僚存在状态。


图为南宋赵伯驹《故宫图册》(节选)


说一个东西是什么,实际是以“另一些东西不是什么”为参照的。身份关系亦然。首先是“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的问题。在另一些体制下,例如封建等级君主制下,成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约”意味;而专制体制之下,臣民的权利被大大压缩,“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所以,这里给“统治与效忠”加上了“无条件”三字。进而从主奴关系的范围看,在贵族政治下,大贵族不一定被视为君王的奴仆;而在专制政治下,一品权臣也只能对皇帝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级君主制下,臣民分别效忠于许多主子,我领主的领主不一定是我的领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专制体制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内皆臣”。秦汉以后,皇帝不断地削减删除臣民的“称臣”对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诸侯王称“臣”,禁止王国属官对国王称“臣”,禁止太子宫官对太子称“臣”,等等。所以对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这里给君主加上了“单一”二字,给臣民加上了“全体”二字。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中,除了统治者是一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之外,“为谁的利益而统治”一点,构成了又一标准。据此,6种政体被分为两大类:照顾共同利益的是“正宗”政体,只照顾私利的是“变态”政体[15]。阿奎那继踵而来,也把其所讨论的6种政体,划分为正义政体和不正义政体两大类[16]。这样,在“由谁来统治”之外,“为谁而统治”,就构成了政体分类的又一思路。由此就可能有人这样想:中国皇帝不是为了少数人、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统治的,所以不是专制君主。


“为谁的利益而统治”绝非无足轻重,但也有模糊之处,如果像某些文化学者那样,将之理解为君主所宣称的政治理想、统治目标的话,事情就会模糊起来。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宣称,他的使命是“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我一向孜孜不倦、不遗余力地为人民办事”。法老们认为自己的责任是维护“玛阿特”(宇宙正义),臣民们也讴歌“他在人与人之间主持公道”。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宣称,他在努力“向所有的人提供同样的福祉和幸福”,贯彻Dharma(“正法”),以报答他从一切众生那里所受到的恩惠。沙皇彼得一世把国家置于他自己之上,宣称自己是为国家服务的,其政治纲领,是每一个忠顺臣民的“共同幸福”。中国皇帝与儒生在论述“治道”时,也有大量仁政、民生方面的宣示。文化学者往往犯这样的毛病:直接拿所宣示的“治道”来定性政体。然而“治道”是政治文化问题,“政体”是权力结构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此外,还不宜采用“最终有利于广大人民利益”的提法,这很容易陷入“本质主义”的泥淖。说“本质上”怎么怎么样,是很迂曲的,随意性太大。


那么“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这个标准,怎么看待更好一些呢?列宁有句话经常被引用:“别相信空话,最好是看看对谁有利!”[17]从历史学者的实践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种更合理的处理:直接看利益分配。法老自命为maat的维护者,然而农民的收获物“法老必得五分之一”。阿育王宣称他会报答众生的恩惠,然而农民1/6的收成(实际上经常是1/4)被征敛以供养国王,及其一大群官吏、70万军队和1万辆战车,留给农民的只够糊口。只要一看利益分配,“共同幸福”之类的标榜宣示,就黯然失色了。


历史学者在寻找和描述“专制”时,大抵会列举那位君主(及其家族)的巨大财富与荣耀,例如辉煌的宫殿、巍峨的陵墓、堆积如山的财宝,成群结队的妃嫔、宫女与宦官,君权神化、尊君卑臣的繁琐礼制,像神一样地被千万人讴歌崇拜,等等。确实,如果你某国家发现了这些东西,那么其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专制者。卢梭有言:“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18]最大化了的利益背后,必定是最大化了的权力,所以通过“利益”来判断政体是可行的。若把“利益”理解为各种可占有物或可分配物,则君主个人(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额,必定跟权力结构、跟身份落差呈正比。从“利益分配”入手,把“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落实在财富、资源与声望的不平等程度上,专制的识别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考察征举。而历史学家一向就是这么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条延展性的定义,算是一个“操作定义”吧。


概而言之,在历史学实践中,所谓“专制主义”,主要通过权力、身份和利益三方面来认定的。它们是:


1.高度集中化的政治权力结构。


2.全体臣民对单一君主的人格依附与单一君主对全体臣民的人身支配,君臣间无条件的统治权利与效忠义务。


3.财富、资源与声望高度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家族。


第1点体现了absolutism之“绝对”的词义,第2点体现了despotism之“主人”的词义。第3点体现了“为谁而统治”的思路,与此相应,第1、2点体现了“由谁来统治”的思路。这样三点,看上去比较接近“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由此来辨识专制,包括中国皇帝是否专制,应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视野中尽可能多的政权,是政体类型学赖以发达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有158个城邦[19],还有“蛮族王制”等君权形式,成为其政体分类的素材。欧洲近代的民主制萌芽,大大提升了人们对政体的敏感度。孟德斯鸠等人比较了众多政权。安德森曾为西欧、东欧的专制政权建立“系谱”,还指出,对非欧政权目前多半只是走马观花,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建立一种具体而准确的社会形态和国家体系的类型学”[20]。中国史与世界史的学者不妨联袂合作,尝试编制一份“专制国家的全球史系谱”。


专制政体是一种“统治形式”。而基于“政治体系”(political system)的政体分类,在现代政治学中得到了更大发展。上世纪50年代,拉斯韦尔和卡普兰概述了8种统治形式:官僚制、贵族制、伦理统治、民主制、强人统治、财阀统治、技术统治和意识形态统治。艾森斯塔得区分出了原始政治体系、家产制帝国、游牧或征服帝国、城邦国家、封建政体、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及各类现代社会。学者动辄对数十百个国家进行定性定量排比,以至1967年的国际政治学学会第7届世界大会,所有的分组会议全都在讨论政体类型。较近的学者如芬纳,通过宫殿式、论坛式、教会式和贵族式4种纯粹形式,进而推演出10种混合政体[21]。赵鼎新先生评价说,这一分类框架使芬纳能清楚区分所要讨论的政府类型,建立有效的比较视角[22]。基于“政治体系”的政体分析,再度显示了综合比较的必要性,而且还可以为基于“统治形式”的政体识别提供参考。例如艾森斯塔得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政权,芬纳的“宫殿式政体”政权,基本就是那些专制政权,而且中国皇帝都在其列。


钱穆先生提出的“有相权即非专制”,选举制度使下层得以进入上层、故非“专制”等等论点,若从现代政治学出发,借助“政治体系”的观点,并采用比较之法,大都可以轻易消解。孟德斯鸠已指出,“宰相”的存在恰好是专制政权的特征:“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23]略加检索即知,作为行政首长的宰相,在专制政权中广泛存在着,如苏美尔乌尔第三王朝有irnanna,赫梯有副国王,亚述帝国有tartan,波斯帝国有宫廷总监,古埃及、阿拔斯朝和奥斯曼帝国有维齐,拜占庭有masterof offices,波斯萨法维王朝初期和莫卧儿帝国有wakil,莫卧儿之前的各印度王国则有pradhana,等等。又,官僚制将造成官吏的流动性,所以不少专制政权都存在着下层卑微者大量进入上层的现象,甚至包括探子、差役、马夫、轿夫和奴隶之流。而这通常不被认为是反专制或非专制现象。


还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文官制是很厉害的,所以皇帝不是专制。这问题怎么看呢?官僚组织确实具有自主性,但也是专制君主的意志贯彻者。而且在非民主、非分权体制下,官僚制本身就有专制极权性质。罗森伯格面对17-19世纪的普鲁士,在“王朝专制主义”(dynastic absolutism)之外,又看到了一种“官僚专制主义”(bureaucratic absolutism)[24]。韦伯预言了官僚专政(official dictatoship)的历史趋势,托克维尔对“行政专制”(administrativedespotism)的可能性忧心忡忡。毕瑟姆:“官僚制统治更像是军事专制和党制政府、或其他形式的独裁统治的一个特征。”布劳与梅耶:“极权主义是科层制度下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极端。”阿伦特:“极权主义统治的本质,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质是把人变成官吏,变成行政体制中间的一只单纯齿轮。”米歇尔斯:“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25]那么以文官制的发达来否定专制,理由并不充分。事情或许相反,“专制”这种东西,本来就是由官僚运作的一种政治体制。发达的官僚制反而是专制的必要条件。


“东方专制”、“绝对专制”与中文“专制”

“专制”概念遭到质疑,还在于这样一点:在西文中,absolutism(通译“专制主义”或“绝对主义”)与despotism(通译“专制主义”)是两个词,部分西方学者把前者专用于西方,把后者通用于东方。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在despotism之前冠以oriental(东方)字样。“东方专制”的表述以东、西划线,被指出了种种偏见、歪曲、歧视,及其背后的“冷战”意识形态,“西方中心论”与“东方主义”色彩。有人还申说,斯巴达人也惯于服从,据称“热爱自由”的古希腊人后来也屈服于马其顿了,现代法西斯主义也是一种专制,那么既就“奴性”而言,也未必只是东方人的污点。


对“东方专制”概念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魏特夫等人与之的关系,学界论述已多,无庸赘述。问题是“东方专制”概念的批判者,其态度也有两种:有人不承认中国皇帝为专制,有人则非。日知先生较早对“东方专制”概念发难,但仍认为秦以后是专制[26]。上世纪90年代,15位中国学者联手清算魏特夫,指出了其各种谬误,同时没有否定帝制中国之为专制[27]。有学者提出,马克思、恩格斯都使用“东方专制主义”概念,对之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28]。还有学者认为,任何民族都会有偏见,不独西方为然,中国人也曾用“天朝”的眼光观察世界;西方学者对中国不是只有贬低,也有很多善意友好的赞扬,孟德斯鸠“对中国是褒多于贬”;而且“无论对贬华还是颂华,都应考察他们的论述究竟是否符合事实”[29]。


“东方专制”的表述含有偏见,与东西两方的专制主义是否存在差异,在学理上仍是两个问题,前者的存在还不足以否定后者。不妨参考一个平行的例子。近年有人提出,“国民性”是个“东方主义”概念,渗透了西方对中国的“权力关系”,意味着中国学术被西方理论“殖民”了。然而王彬彬先生指出:“要否定和质疑这种理论,就必须证明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种族)的民众,并无这些方面的独特性。”[30]亦即,那种“权力关系”的存在,以及“国民性”讨论中的种种偏失,不等于中国人不具有独特文化性格,不等于这个论题本身没有意义。与之类似,“东方专制说”确含偏见,然而东方是否存在一种比西方更深厚悠久的专制主义,甚至影响到了各自近代史的不同走向,仍需另行辨析。就目前情况看,这个传统认识尚没有被推翻,看上去也不大容易被推翻。人们恰好生活在一个崇尚民主自由的时代。率先获得了民主自由的西方人,为此滋生了政治优越感。近代国人竟然“自我贬低”、自认“专制”,也出自他们对民主自由的热切寻求;而且不独国人如此,比如说,日本近代的民权思想家,俄罗斯近代的民主革命家,以至更多国家的民主革命家们,也是一样。


萨义德对“东方主义”的研究,引发了对despotism之轻侮含义的更多批评。然而也有学者这样反批评:“但奇怪的是它又是非历史的。因为它忽视了专制作为政权形式和政治概念的历史和作用。”[31]以客观、理性、科学为追求的现代学术规范,是在西方率先发展起来的,然而“东方主义”理论揭露了西方学术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傲慢与偏见”,功不可没。但“傲慢与偏见”往往也是相互的,若有意忽略这一点,就成了一种“单方主义”了。作为反弹或镜像,“西方主义”应运而生[32]。进而在揭露了“傲慢与偏见”之后,就应提供真实历史,即正面论述政体,否则的话,就得承受“非历史”的反批评。东方主义的论者在政体理论上毫无建树,他们自己应该清楚这样一点。


图为[美]萨义德《东方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


西文despotism一词往往特指东方国家,但也不尽如此。例如,这个词也曾被用于攻击路易十四的统治和教皇无限制地行使权力的行为。18世纪后期,若干欧洲君主顺应启蒙、推行改革,史称“开明专制”,即enlighteneddespotism。尽管也有西方学者提出,此语不如enlightened absolutism更恰当,但毕竟despotism也被西人用于欧洲了。因历史原因,围绕各种大权独揽的君主滋生出了多个西文语词,同时因其意义相近,它们也经常被掺杂混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自18世纪末期,专制(despotism)一词就与西方语言中的暴君混同了。作为意指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的术语,它们已与绝对专制主义(现代波拿巴主义意义上的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这些词掺杂和混用了。”这部辞书把despotism释为“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把absolutism释为“拥有绝对权力、且不受法律限制和宪法控制、通常是君主制的政府”[33],二词定义几乎相同。


与此相类或相关的是,中文“专制”把众多的西文近义词容纳在内了。略加检索就不难看到,西文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在中文里都可以译成“专制”,辞书和译著中其例甚多。还能看到把caesarrism译为“专制皇权”、“君主专制政体”,把authoritarian译为“专制的”等做法。虽然若干语词另有更精确的译法,但毕竟也反映了中文“专制”词义宽泛,它其实不是某个西文单词的唯一对译。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一段论述,是这样被移译的:“诚然,欧洲并非没有专制的政府(tyrannicalgovernments);资本主义秩序是和专制国家(absolutiststates)同时兴起的。但是,观察评论家认为东方专制主义(eastern absolutism)肯定要比西方专制主义(westernabsolutism)来得更为全面,更加暴虐。他们认为,‘东方的’专制主义(orientaldespotism)表现了极权力量最残酷的形式。”[34]在这里,几个不同语词都译“专制”,而且还有eastern absolutism的提法。译者当然知道那几个语词的区别。就算这么翻译略失精确,但也说明,中文“专制”兼容了多个英文语词。


有人断言:“中文的‘专制’和‘专制主义’都由despotism翻译而来,其来源不是两个词语。”[35]其说似非,实际情况是相反的。侯旭东先生仔细考察了despotism 从日文到中文的转译过程,同时就提示,autocracy也是汉语“专制”之来源[36]。赵利栋先生广泛搜考,其结论如下:“就译语而言,(专制)很可能是来源于多个英语单词或词组,如absolutism,autocracy,despotism,absolute monarchy等。”同时它们又有多种汉字译法。例如在日文中,它们曾译君主独裁、独裁政治、专制主义、放纵政事、任意政事、君主政治、专权、暴政、强霸、霸道、苛政、虐政、全权、专制、专治、独操之权、自主之权、独主之权、无限之权、君权无限之政体等[37]。那么,只把“专制”看成despotism的对译,进而在讨论“中国专制主义”时只就despotism作论,都嫌简单化了。


这种以“专制”一词对译多个西文语词的做法,仅仅是一种“混乱”吗?换一个角度看,这也表明,“专制”虽是外来语词,但在其成为中文概念之初,就已“中国化”了,变成一个本土概念了。近代中国学人纵观古今中外种种政体,他们感觉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等可以归于一个政体大类,其特点都是“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可以通名“专制”。


西方人曾把despotism、absolutism分别用于东西方,然而这个界沟,在中文“专制”一词中已被填平。有学者呼吁取消despotism、absolutism的区别,但这已不是中国学者的任务了,这个区别,在中文“专制”二字中早已取消了。在西文中译之时,区分despotism、absolutism无疑是必要的,因为原文存在差别,后者可译“绝对主义”或“绝对专制”。不过在中文里面,二者都属“专制”。就算西文despotism是个“西方中心论”、“东方主义”的概念,中文“专制”却不是,它并没有网开一面,给欧洲历史以免于“专制”的特惠。在这个意义上甚至不妨说,作为本土概念的中文“专制”,优于西文的despotism、absolutism。开句玩笑,甚至不妨创制一个zhuanzhiism或zhuanzhicracy,把它推荐给国际学界,用以取代despotism、absolutism。


作为历史现象的“专制主义”

近代以来民主思想家们,曾激烈抨击“专制”造成的“恐怖”、“奴性”。但与此同时,一百年来,中国学者仍有大量历史论著,很中性地使用着“专制”一词,即,仅在“国家元首之无限权力”意义上使用这一语词,而非暴君、暴政的同义词。仅以1949年后的大陆学术著作为例:说乌鲁克城邦的吉尔伽美什“还是一个首领,而不是一个专制君主”,说萨尔贡创立的阿卡德王朝开始“向君主专制过渡”,说赫梯君主已是“专制国王”了,说希腊僭主是一种“个人专制独裁统治”,说公元七八世纪傣族社会出现了专制君主“召片领”,说唐代的渤海国已是一个“君主专制政体”了,说10世纪中期的高丽王朝“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诸如此类的论述,都是正常的史学讨论,而非谴责批判。学者还有“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专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之类阐述,把“专制”看成视作近代化的一级阶梯,而非一种暴政。在这些中性的历史研究中,说法老专制,不等于贬低古埃及文明;说波斯皇帝专制,不等于贬低古波斯文明;说哈里发专制,不等于贬低阿拉伯文明;说拜占庭皇帝专制,不等于贬低拜占庭文明;说莫卧儿皇帝专制,不等于贬低印度文明;说沙皇专制,不等于贬低俄罗斯文明。


与之同理,说中国皇帝专制,当然不等于贬低中华文明。对于秦始皇,学者颇有赞辞,如: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适应封建经济基础的新的上层建筑的”[38];“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结束,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汉族统一国家开始了。这是古代历史上特出的伟大事件”[39]。与“暴君”、“暴政”之辞不同,“专制”是被历史地看待的。它曾在人类史上广泛存在,东西方都曾有过,这种政体是否正当合理,因时而异。两千年前创立专制是“进步”的,两千年后推翻专制也是“进步”的。每个时代都面对着它自己的上帝。


民主思想家的谴责,给人以“专制”与“自由”截然两立、水火不容的观感,历史学者却要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跟现代民主制比,确实如此;但跟其他类型的传统政权、跟原生社会相比,问题就复杂多了。大型专制政权,通常都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大型官僚组织的演生,又要以较大程度的社会分化和“自由流动资源”(free-floating resources)为条件。社会分化的推进,把人们从先赋的、亲缘的、地域的和身分的传统束缚之中解放出来,由此出现了的经济、文化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这是官僚集权体制的社会基础[40]。从历史上看,大型集权专制政权,多半都出现在经济文化已相当发达的文明,出现于更复杂、更富流动性的社会,在其之中,民众得以超越了凝固的、原生的传统秩序,而拥有了此前不曾有过的诸多自由,其生活更为丰富多彩,尽管集权政府努力把生活纳入行政控制。倒不是说繁荣与多样是专制带来的,只是说大型集权体制要以经济文化的充分发展、以社会的复杂化、流动化为条件,它们是伴生现象。“自由”总要先滋生出来,才能谈压制。很难说,汉代农民比生活单调的周代井田农民更不自由,或者比欧洲贵族领地上的农奴更不自由。汉以后的小农,在地域迁徙、选择职业、支配私产、接受教育和担任公职等方面的自由,比起西周春秋以上,肯定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


伦斯基曾提出:“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的比重无疑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对于统治者和执政阶级以及接近执政阶级的人来说这具有明显的意义,但对于普通老百姓、农民、手工业者、贱民、被遗弃者们的生活是不是有大的影响不得而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更加细致和更加系统的研究。”[41]伦斯基视君主、中间阶层和民众为三方,由此观察权力集中化对三方的不同影响。这个思路很有价值。专制的典型形态是君主与官僚的结合,而不是与贵族的结合;贵族制充分发展,就可能走向“封建”,“封建”是一种分权体制,其下存在着众多的自主单元。当政体在其间发生变动时,权贵精英的权势、身份和财富所受冲击最大,下层平民就不一定了。


对专制的“恐怖”,首当其冲的是权贵精英,孟德斯鸠已注意到这一点了:“专制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定;而君主政体的性质却使君主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稳固安全。”[42]托克维尔说得更为明白:“罗马皇帝可以滥用权力,蛮横地夺去一个公民的财产或生命”,然而“他的暴政对某些人来说是沉重的压迫,但并未扩及大多数人。暴政只以几个重大的人物为对象,并不施于其他人。暴政是残酷的,但是有一定的范围。”[43]周秦汉间封建体制向帝制转型,这时候“大人物”的沉沦,令贾谊感慨不已:“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改容而礼也,……今与众庶徒隶同黥、劓、髡、刖、笞、傌、弃市之法。”一份考古研究显示,战国君权与贵族的此消彼长,在墓葬、都邑、人殉的等级规模上反映出来了:在贵族势力较大的东方列国,君主、卿大夫、士的级差比较均衡;而在秦国,无论墓葬、都邑、人殉,都是秦王一家独大,从而生动地展示了卿大夫这个中间阶层的萎缩[44]。是否可以这么看呢:专制君主的巨大财富,主要是从“大人物”而不是小农那里分割来的。


图为明寿山石异兽纽“皇帝之宝”,藏故宫博物院


专制皇帝的威严让臣民“恐怖”,但封建主对其臣民家奴,未必就是友好宽厚的。专制暴君往往横征暴敛,但很难说封建主在一己领地上,就不会横征暴敛。鲁国的季孙氏“富于周公”,家臣冉求“为之聚敛而附益之”,遭孔子谴责;楚公子子木“暴虐于其私邑,邑人诉之”。在中国古代,并非没有这样的皇帝:很恶劣地对待其大臣,加给民众的赋役却不沉重。“主昏于上,政清于下”的情况也有,“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的情况也有。章太炎就认为:“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夫贵擅于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45]由于专制的受害者首先是权贵精英,所以专制的抵制者或挑战者首先也是他们,传统精英如旧贵族、宗教领袖等等,新兴精英如工商阶层、知识阶层等等。在民主化中获益最大的精英,反抗专制最早最力。尽管小农最终也将从中获益,但因其生计形态与组织性等原因,他们在政治上相对消极。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甚至是君主专制的社会条件,所谓“波拿巴王朝是农民的王朝”[46]。


当然不是说,“大人物”的荣誉、财产与生命就可以任意践踏。对任何人的不公平都是不公平。我们确信,“民主化”提供了一种更文明的、使所有人免于“恐怖”的政治竞争形式,不但民权得以伸张,“大人物”也将从中受惠。这里只想说明,“专制”也是一个中性概念,专制与自由的关系还可以从社会的流动与分化程度上来认识;对专制与“恐怖”的关系,还可以把不同阶层分开来讨论。


专制出现是社会之自然适应的结果,民众是否接受这种政体,因时代而定。包办婚姻有其历史合理性,在现代就让位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了,在时代转折期,包办婚姻一度被谴责,但这不意味着传统家庭生活全都是悲剧、噩梦。人类史上存在过奴隶制,今人也谴责奴隶制,但学者不必因为谴责的存在,就抛弃“奴隶制”这个学术概念。正如林达先生所说:“专制制度的存在并非奇耻大辱,因为每个国家都经历过专制。它像奴隶制一样,只是人类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一种形式。只是,在现代文明已经非常深入人心的今天,作为一个大国,断然拒绝走出专制,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耻辱。”[47]人类史其实很苍凉,千百年来,有过奴役、征服,有过剥夺、压榨,也有过专制。中国史并不是桃花源,也有过专制,诚实的学者理应直面正视,秉笔直书。


如果承认“中国专制主义”的话,还能带来这样一个学术便利:有利于对当代中国的若干重大政治现象提供解释。清王朝瓦解仅40年,一个新的中央集权体制即得建立。毛泽东掌握了巨大的个人权力,甚至出现了个人崇拜与“文革”悲剧。这仅仅是外源因素造成的吗?1981年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为:“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48]邓小平也认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49]。反思“文革”时人们没太费力,就看到了两千年政治传统的巨大影响,它明明就矗立在那里,举目即见。中国共产党业已坦率承认了“专制遗毒”的存在,学者更不必讳而不言。如果把帝制中国视为“专制主义”的,那么对领袖专权、个人崇拜、官僚主义等现象,以及政治民主化依然面临的重重困难,就可以提供一种顺理成章的学术解释。反之,如果说帝制中国并非“专制”,甚至如钱穆所说是“民主”、是“宪政”,那么,对那些现象就得另觅答案了,比如全部归之为外来因素。然而我很怀疑那种解释的充分性。


作为“分类标签”的“专制主义”

近代改革者呼吁“扫除数千年种种之专制政体”,他们是否为了建立共和,就夸大了帝制的弊端,甚至给皇帝误戴了一顶“专制”大帽子呢?今人有可能更为客观中立,但那一代人仍有一个学术优势,那就是他们曾真正生活在帝制之下,亲历身受,有切肤会心之感。这样一点,又是今人所不及的。你说皇帝不专制,你见过皇帝么?今人对皇帝的认识,是书本里得来的,甚至是从小说戏剧影视中得来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伴君如伴虎”是什么光景,自居臣妾、三拜九叩是什么滋味,严复、康有为、梁启超们比我们清楚。而且他们曾亲历欧美,各国政体的巨大差异,给了他们强烈感受。民国几十年中,仍有不计其数的前清亲历者活在世上,他们对“中国专制”仍无异辞。今人可能比前人更为客观,但也不能太自信了。比方说,告别“文革”才三十多年,亲历者的看法与青少年的看法,就大相径庭了,后者的若干“红色想象”,浪漫得让人感叹世事沧桑。今人未必就不受情感、时政左右了。因文化情感或政治需求,反过来赞美传统政制,其可能性也是有的。


然而,一百年来对“专制”的大量谴责,毕竟要影响到这个概念的运用。“专制可以历史地看待”一点,只是可能性之一,而不是全部。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专制主义”概念仍然要面对各种政治纠葛。在帝制时代,主张君主独掌大权,本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民主化浪潮兴起,情况就不同了。在当今世界,“民主”看上去已取得了明显优势。反对者间或有之,但极少有人公然主张专制。“专制”成了一个被厌恶的东西,学术同政治搅在一起了。也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类术语一样,虽然两者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两个概念在学术上是有用的,然而它们又经常“政治化”了。对很多人来说,“专制”就是一个贬义词。带着“温情与敬意”捧读国史,冷不丁冒出来“专制”一词,让人伤心刺眼,“不忍”之感会油然而生。进而面对西方人的历史优越感,那“不忍”还会变成不快。随中国的经济崛起,国人的历史文化自信心随之大增,人们质疑西方人的历史优越感,也开始质疑那顶扣在两千年上的“专制”帽子。


一个概念如果陷入了“政治化”,使用中就会遇到障碍。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那种君主制,又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又一个选择自然而然地浮现出来了,就是变换“能指”,更换“标签”。这样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其实经常出现。比如说,指称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某些称谓,经常成为敏感词,随后出现替代。前文已指出了若干选项,例如:根本否定“专制”之为一种政体;或不否认专制政体,只否认“中国专制”。后一做法又包括两种选择,或否认中国皇帝的“绝对权力”,或承认中国皇权是一种集中化权力,但另觅一个更中性的提法。最后一种选择,就等于是“换标签”。


有学者主张用“君主制”来代替“专制”,认为专制主义一般就是君主制,君主制就是个人独裁。这个做法可行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君主制”与类似于“东方专制”的“蛮族王制”是有区别的。在孟德斯鸠那里,君主制与专制也有区别,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分权制衡和强大的“中间阶层”。绝大多数传统政权都有君主。贵族制下也有君主,民主制下也有君主。笼统使用“君主制”一词,无法反映其间差异。“专制”概念所提供的认知便利,就在于它区分了君权的强弱,那么,替代的概念就应保留这个便利,保留其区分君权强弱的功能。


这样看来,即令使用“君主制”作为替代,也应该加上一个限定词,如“集权”二字,以“集权君主制”为替代。第一、“集权”二字表明其权力集中化更高,由此与集中化程度较低的君主区别开来;第二、“君主”二字表明存在君臣关系,存在臣民的人格依附和君主的人身支配,由此与各种现代集权制区别开来。就目前看,“集权君主制”是替代“专制”的较好选择,如果选择“换标签”的话。


在一段时间中,中国学者往往用“集权”特指“中央集权”,用于中央王朝与地方之间,与“君主专制”的提法分用并行。如果放弃“专制”一词,“集权”一词就要“一身二任”了。不过这问题不算太大,可以将就凑合。当然不要忘记,若放弃“专制”术语,就应一视同仁,对所有同类政权一律免去“专制”之名。同时在中文英译之时,不妨使用较为中性的autocracy。


当然这里所说的只是客观选项,至于各人如何选择,那只能“各行其是”了。每一种选择的背后,都有各种复杂考虑,牵涉到了政治观念、文化心理、民族感情等众多因素。“包办婚姻”或“奴隶制”离我们已遥远了,所以这些语词不至引起麻烦;而“专制”一词,是因民主化大潮而成为通行词的,所以,只要人类史上这场民主化运动尚未曲终奏雅,与“专制”相关的学术纠葛就不会匿迹销声。至于本文关注的,只是一个思辨问题,即如何使用概念更好一些,如此而已。本文的中心词,就是“分类便利”。


注释:

[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卷第638页。

[2]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3]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4]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页。

[5]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1998年版,第26页。

[6]梁启超最初所说的“专制政体”有可能是monarchy,参看宋洪兵:《二十世纪中国学界对“专制”概念的理解与法家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7]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收入《梁启超全集》第3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3、774、779页。

[8]这是简·敦巴宾(Jean Dunbabin)的说法。转引自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9]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第56页。

[10]《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11]钱穆:《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民族性及中国文化》,收入《钱宾四先生全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40册第62页。

[12]范守己《皇明肃皇外史》卷四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52册第248页。

[13]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14]分见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lated,edited and with introduction byH.H.Gerth and C.W.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199;《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

[16]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47页。

[17]列宁:《对谁有利?》,《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卷第62页。

[18]《卢梭文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5页注①。

[20]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567页。

[21]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第31、351页。

[22]赵鼎新:《费纳与政府史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211页。

[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页。

[24] H.Rosenberg:Bureaucracy, Aristocracy and Autocracy, The PrussianExperience 1660-1815, Boston:Beacon Press, 1958,pp.18-19,38-41。按英文“王朝”(dynasty)特指某一王族的统治,即“家天下”。

[25]以上分见: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lated,edited and with introduction byH.H.Gerth and C.W.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5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71页;毕瑟姆:《官僚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3页;布劳、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阿伦特等:《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26]日知:《东方专制主义问题:政治学、历史学二千多年来的误解》,收入日知主编《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7]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8]施治生、郭方:《“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历史考察》,《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3期,第41页。

[29]黄敏兰:《质疑“中国古代专制说”依据何在》,《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6期。

[30]王彬彬:《以伪乱真和化真为伪:刘禾〈语际书写〉〈跨语际实践〉中的问题意识》,《文艺研究》2007年第4期。

[3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209页。

[32]参看布鲁玛、马格利特:《西方主义:敌人眼中的西方》,博雅书屋有限公司2012年版,或金城出版社2010年版。又,陈小眉的《西方主义:后毛泽东时代抗衡话语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被是研究中国的“西方主义”的经典之作。张梅讨论了俄罗斯“西方主义”,见其《俄罗斯:东方还是西方──俄罗斯文化自我定位中的西方主义、斯拉夫主义和欧亚主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3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1、207页。

[34]译文见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第11页。所引英文原词,据Karl A. Wittfogel:Oriental Despotism:A Comporo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YaleUniversity press,1963,Introduction,p.1.

[35]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专制主义”》,《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5期。

[36]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

[37]赵利栋:《中国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7年卷,第237、255页。

[38]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册第121页。

[39]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册第3页。

[40]参看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1页以下。

[41]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页。

[4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4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8页。

[44]梁云:《战国时代的东西差别:考古学的视野》,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45]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第4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46]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8卷第221页。

[47]林达:《心有壁垒不见桥梁》,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59235.shtml。

[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

[49]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9、332页。


紫薇 编辑  /  睿清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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