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杨猛 | 空间权视域下元宇宙的场景风险与刑法规制——兼与相关论点商榷 | 争鸣

杨猛 探索与争鸣杂志
2024-09-23

◆ ◆ ◆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

有学术的思想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官网地址     http://www.tsyzm.com

◆ ◆ ◆ ◆

目前本刊只接受《探索与争鸣》网站投稿。请收藏唯一真实官网地址www.tsyzm.com。原编务邮箱tsyzm@sssa.org.cn停止使用,原投稿邮箱tansuoyuzhengming@126.com为编务邮箱和应急邮箱。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如需转载请留言。


空间权视域下元宇宙的场景风险与刑法规制

——兼与相关论点商榷

杨猛 |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

具体内容以正刊为准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元宇宙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数据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综合性空间产品,并在市场化过程中逐步凸显出具体的产业价值。但是,元宇宙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价值伦理、虚拟空间管控等诸多问题,需要强化监管与规范。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元宇宙所带来的泡沫危机远大于发展机遇,尤其是元宇宙在结合相关技术渗透入具体应用场景之后,在技术赋能转化为技术赋权的同时会带来法益侵害的风险,其中就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彼得·休伯在贝克的风险理论的基础上, 将风险区分为“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而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既包括私人风险也包括公共风险,二者的叠加催生了新的法律规制需求,因此元宇宙与法律的互动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元宇宙与法律的互动表现在技术层面和规范层面:在技术层面,我国目前对元宇宙的治理仍停留在技术治理层面,主要围绕技术创新和技术风险预防两方面展开。前者基本是以人才、市场、资金、政策等要素来促进技术创新;后者则强调网络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法律主体在具体应用场景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具体的义务履行方式。在规范层面,对于法律是否应当主动规制技术发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一是强调技术形成惯常实践并须以法律规制时再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二是主张及时调整法律规则以约束技术。随着技术发展与社会治理模式转型,我国对元宇宙法律规制路径的态度也有所变化,在Web1.0与Web2.0时代,法律具有显著的滞后性,显然是采取了上述中的第一种立场。但在Web3.0时代的元宇宙领域,我国立法有朝第二种立场转变的趋势,即尽量实现法律规制与技术发展手段的同频。



因此,调和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成为元宇宙良性发展的关键。对现有技术的规范需通过法律将技术赋能转化为技术赋权,在权利种类与属性得以确证的基础上,才能与特定类型的法益相衔接,进而进行规范的法律评价。更进一步,基于算法、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多种数据技术形成丰富的元宇宙应用场景,与各种权利内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技术与权利复合的共同体。那么,何种技术越权行为可以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如何确证规范的保护范围才能使其契合技术中立的应用领域?这就需要以权利作为衔接二者的桥梁,以权利类型为依据对不同技术场景进行划分,从而针对性地规制和预控相应技术场景的风险。这一背景下,空间权理论的引入就显得十分必要。那么,空间权的权利属性与类型应当如何界分,其与元宇宙技术应用场景及其形成的法治生态的逻辑关系如何?空间权刑事风险应当如何规制?以上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对元宇宙空间权法权属性的再商榷


空间权的概念并非来自虚拟环境,而是现实空间权的舶来品,这在学界达成了一定共识,即“空间是指土地上下一定范围的立体上的位置,而对该空间所享有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就是空间权”。但是对于元宇宙空间权,由于其在虚拟环境中由数据技术支持并附着在数据权利之上,其法律属性引发了一定分歧。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准物权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其应当归属于“数据权利束”。但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否定元宇宙空间权准物权的属性,另一方面“数据权利束”的概念也无法准确囊括其内涵。元宇宙空间权应当是由包括数据权利在内的物权、知识产权,甚至是金融权益相叠加生成的一种综合性权利类型。


(一)元宇宙空间权的准物权属性之否定


第一,渊源上不同。在立法与学理上空间权有明确的法源基础,而准物权这一概念不具备共识性的法律渊源。元宇宙空间权法源来自民法中关于空间权的实体规定,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共识。《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该规定表明,我国法律确认并保护空间权,视其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元宇宙作为一种数字空间,由元宇宙中的公共土地和地产相互搭建而来,并由此形成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在其中进行的物理活动所生成的法律行为能够成为刑法保护与规则的对象。所以,元宇宙空间权的确证本源是对现实空间中既存的空间权概念的虚拟化。


另外在学理上,前文所述学界对空间权的共识亦有一定的权威性。然而,准物权不仅没有规范的法律认定,而且主张准物权的学者目前亦没有明确准物权的概念。即便在实质上元宇宙空间权与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有重合之处,甚至在权利救济途径中也有部分交叉,但是元宇宙空间权的范畴远大于物权,单就其中所包含的数据权利而言,不论在法权确证还是权利属性上都不同于物权,如将其划分为准物权范畴,实际上是对准物权的泛化,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本质上不同。元宇宙空间权权利体系的形成本质上是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数据代码为载体,而准物权是以现实空间具象之物为载体衍生出来的,本质上是物权的一种,这无法凸显元宇宙空间权构成的基底特质。元宇宙场景中“非同质通证(NFT)”的底层技术能够为元宇宙各种场景的运行提供多元化的技术组合,契合各类场景的权利运行与保障。具体而言,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场景。其产生的技术基础是NFT的唯一性,每处元宇宙虚拟房地产都可以对标至某一特定区块上的特定非同质通证,且永久不可变更,不会与其他虚拟房地产混淆,这保证了用户对虚拟房地产占有的排他性。二是元宇宙知识产权场景。其中,包括NFT数字藏品在内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其确权与交易的技术基础在于载体NFT的独创性。NFT数字藏品在元宇宙当中由铸造者制作,具备著作权,可以在元宇宙平台上进行交易。如果NFT产品上附着了现实中的商标或其形态与商标相似,那么在数字藏品的使用环节与展示环节,可能涉及商标权侵权甚至商标犯罪的问题。三是元宇宙金融场景。NFT技术的可碎片化催生了元宇宙金融场景。碎片化后的NFT单个持有者没有完整NFT的所有权,而更类似NFT的证券化发行,有强烈的金融属性。而准物权本质上是以实体物为载体,是从实体物权演变而来,是物权以外的对世财产权的统称,比如渔业权、矿业权等,所以其是以基本物权为基底衍生而来,本质上与物权相关联。可见,元宇宙空间权与准物权在本质上不同,在虚拟空间特性如此明显的权利体系背景下,将元宇宙空间权泛化理解为准物权不够严谨。


NFT数字藏品


第三,内容上不同。元宇宙空间权内容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是以数据技术作为确权工具的权利集合。对此,准物权概念无法全部覆盖。具体来说,元宇宙中的空间权包括基础性空间权以及衍生性空间权。基础性空间权是指元宇宙中的公共土地、房地产等虚拟数字空间之上存在的空间权,如商铺、住宅等相关空间权利,其中既包括纯粹的虚拟空间权,也包括基于现实物理空间开发和建设的数字空间权。衍生性空间权是指在基础性空间权之上拓展出的空间权,涉及到数字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以及金融债权等。概括地说,元宇宙空间权内容涉及元宇宙空间主体对元宇宙空间的管领、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归属与自由边界问题;而准物权是建构在物权基础之上,其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所以按照上述准物权属性,元宇宙的准物权只包括虚拟房地产等虚拟化之物权,而不能包括数据权利,因为数据权利本身不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所以在内容上二者并不相同。


(二)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为基础衍生的多元权利“类集合”


第一,数据技术与数据权利是元宇宙空间权生成的基础。元宇宙空间权与现实物理空间权不同,其权利的确证与行使融合了数据技术的底层逻辑,所以其权利的延展性更加多元、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虚拟空间可以超越现实物理空间,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其中,NFT即是支持元宇宙空间的重要底层技术逻辑,其是由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衍生出来的信息代码而非数字资产本身,是存储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在NFT交易模式下,每一个数字资产权属证明都通过NFT来铸造,有了唯一标记和代码,由此具备了唯一性和稀缺性。NFT是元宇宙原生资产的重要载体,我们可以把它类比成相关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证明,由此产生数据权益与权利。所以,在虚拟环境下,NFT被认为是一份元宇宙的权益凭证,其可衍生出多种存在形式,从而形成元宇宙空间权利基础。因此,元宇宙空间权可以定性为以数据为载体,以数据技术作为权利运行与确证工具的综合性权利类集合,即其法律属性本质上属于数据权利。但是,由于数据权利来源以及利用方式复杂多元,导致元宇宙的空间权并非单一属性的权利,而是在各种数据权利基础上形成的网状结构的权利“类集合”。


第二,元宇宙场景中的三大空间权类型之形成。在NFT数据底层技术运行逻辑下,数据权利集合体在不同场景具备何种法律属性,取决于其在发售、交易、流转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具体功能。其既可能是具备物权属性的数据资产,也可能是以交易特征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形成具有债权属性的电子金融契约,从而在不同应用功能场景中呈现出不同的权利类型。可以说,场景与空间权类集合相互对应,可将元宇宙数据技术应用场景以空间权的类集合划分如下:


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场景空间权。元宇宙虚拟房地产可以对标至特定非同质通证,即NFT是虚拟房地产资产的权属凭证。当虚拟房地产与NFT互相链接,用户就可以购买、享有房地产带来的财产权益。那么,用户是否可通过虚拟房地产获得抵押、进行融资,甚至当元宇宙房地产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现有法律是否适用于入侵元宇宙私人领地的用户?以上问题需在认定元宇宙房地产权利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元宇宙房地产与NFT绑定,永久不可变更,权利人可实现对虚拟房地产的有效占有,这为在其上设立物权提供了可能,所以元宇宙房地产空间的权利集合内容一方面可以具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另一方面,在虚拟房地产的交易过程中牵涉到交易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这一过程就指向以数据权益凭证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元宇宙知识产权场景空间权。元宇宙知识产权场景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在著作权领域,NFT数字藏品本身并不是作品,而是作品的复制载体,因此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后并不意味着藏品著作权发生转移,相关藏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创作者,具体包括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如果行为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则不仅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还会在后续交易中因出卖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而承担对买方的债务。对于NFT交易平台而言,其也具有审核义务,应当对平台发布的NFT数字藏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元宇宙空间中的各种元素、设计、符号等设计独创性作品,也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商标权领域,注册商标的NFT版本尽管不能在现实空间中使用,但在元宇宙中仍可能产生混淆公众的效果,尤其是NFT作为商标数字资产代码时,假冒铸造的NFT或者盗用他人NFT标识作为商标时,会涉及商标权侵权问题,甚至构成犯罪。


三是元宇宙金融场景空间权。元宇宙场景中的金融交易主要基于上文涉及的两种空间权类型展开,即基础性空间权与衍生性空间权。首先,基于基础性空间权所形成的金融权利是将现实中的金融机构虚拟化延伸至元宇宙之中,其金融交易权利与实体金融机构相一致,包括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元宇宙空间中可能存在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风险,涉及基础性的财产权利和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基于衍生性空间权所形成的金融权利主要与元宇宙中NFT金融属性相关联,因此涉及较为广泛多元的权利内容,如发行金融产品的权利、投资人的回购权等;又如元宇宙金融交易平台的算法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权利归属于算法设计者或者平台;金融交易平台中存在用户信息、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这些权利有双重属性,即用户的可携权以及平台的管领权。概言之,基础性金融权利与衍生性金融权利构成了元宇宙金融场景的权利集合内容,同时也是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风险点。


元宇宙场景运行的法治逻辑与空间权理论的契合


第一,元宇宙场景从具象延伸至抽象的发展趋势与空间权的抽象性相互契合。元宇宙场景应用过程当中所涉及的抽象化场景,比如NFT交易平台、虚拟数字孪生分身等,都是对现实空间场景的抽象升级,场景中的各种要素比如角色、关系、行为等,也与元宇宙中抽象的空间权要素,如身份权、流动债权、固化物权以及新产生的数据权利相呼应。而元宇宙空间权的基础在于数据,属于代码空间权,其存在必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说,元宇宙场景向抽象场景的延伸与空间权的抽象性相一致。


第二,元宇宙场景风险的多元性与空间权各权利类型互相关联。元宇宙空间权是元宇宙空间虚拟主体对元宇宙空间的管领、利用和控制的利益,而犯罪的本质或者说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权利是法益的载体,所以元宇宙场景的各类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引发多重法益侵害风险,那么其风险的多元性就与元宇宙场景中的各类权利产生关联。其中,包括虚拟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债权等诸多权利内容,与之相伴的场景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益风险、著作权商标权风险以及金融犯罪风险等,所以场景风险的多元性恰恰能够契合空间权权利类集合内容的多元性。


第三,元宇宙场景风险类型化规制模式与空间权类型化集合方式相吻合。元宇宙房地产的场景风险主要涉及财产性犯罪,具体到空间权内容则与物权、财产权相关;NFT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场景主要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犯罪的规制问题,具体到空间权内容就与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虚拟币交易平台NFT区块链被份额化、碎片化,有一定金融属性,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风险,具体到空间权内容就与金融权益相关联。因此,以上分化出来的各种元宇宙应用场景及其风险规制恰与元宇宙空间权内容相关联。



第四,元宇宙场景风险法律治理的规范性要求与空间权的形式化要求相一致。元宇宙多元场景因为涉及不同的应用层面与技术逻辑,所以它从根本上就与规范性相关联。这种规范性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规范化的构成该当判断,同时也包括前置立法当中相关义务性规范以及监管性规范的形式化规范性要求。而空间权多元的权利内容也是基于数据技术作为底层逻辑支撑才会衍生出多元权利表现形式,所以其在本质上也必然具有规范性。同时,空间权内容以及权利属性的确证,也都需要相关法源作为形式化规范性评价依据。因此,共同的形式化、规范化要求,使得元宇宙场景风险治理保障了空间权的正常运转与行使。


元宇宙类型化场景的空间权风险与规制路径


(一)元宇宙房地产场景风险与规制


第一,财产属性与传统财产犯罪风险。虚拟房地产是元宇宙中的虚拟物,从本质上看,元宇宙虚拟房地产是区块链上运行的数字代码,其脚本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因此每个元宇宙虚拟房地产都可以对标至某一特定区块上的特定非同质通证。详言之,区块链的技术特点构筑了元宇宙空间的应用逻辑,住宅和商业地产是人们在元宇宙中的数字分身的活动场所,用户通过私人账户进入元宇宙中,作为一个以去中心化、高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元宇宙是独立于任何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的,具有高度的社区自治性。元宇宙中用户的每个行为都将在区块链上留下不可篡改的记录,用户可完全实现对“物”持续稳定地占有,这是财产犯罪法益侵害风险的根本来源。其中,侵害虚拟房地产的犯罪行为可结合元宇宙技术抽象为:在元宇宙虚拟房地产应用场景中,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非对称密码,从而窃得私钥数据获取用户信息,破坏作为虚拟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凭证“非同质通证”,从而非法访问、交易、转让处置该账户下虚拟房地产。以上行为的本质仍是财产占有现状的改定,基于此才会与传统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罪名产生关联,因此侵害虚拟房地产的规制路径则应落实到传统的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之中,具体涉及盗窃罪、诈骗罪与毁坏财物类犯罪


第二,金融属性与融资犯罪风险。元宇宙中的住宅地产和商业地产具有一定客观价值,可在元宇宙中交易,尤其是商业地产,承担着零售、餐饮、娱乐、休闲、文化交流等经营用途。基于上述特征,商业地产是元宇宙中最具竞拍价值的地产类型之一,具备融资功能。从法律性质上看,元宇宙虚拟房地产是数字资产,具有可管理性以及占有稳定性,在法律上能形成以数字资产为核心的融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金融属性。也正是由于虚拟房地产的数字化本质,其也会面对多元金融风险。首先,因其不具备稀缺性,在虚拟空间中完全可以批量生产很多相似的数字仿真场景,对虚拟房地产的过度营销可能涉及金融诈骗犯罪。其次,因为其交易不具备可追溯性,元宇宙房地产交易和境外数字加密货币绑定,存在历史交易结构性缺陷,所以易引发洗钱风险。最后,因为其价值来源于用户对其使用和体验的认可度,所以不具有稳定性,且绑定的加密货币价值也不稳定,元宇宙房地产泡沫破灭易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基于以上多种刑事风险,应当在金融诈骗罪、洗钱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传统罪名项下进行有效规制。


第三,数据属性与元宇宙监管秩序风险。对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研究,已经层层穿透到了虚拟财产最为基本的底层逻辑之中,即虚拟世界的构成元素——数据。元宇宙中虚拟房地产是由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交易,所以不论是商业地产、住宅地产还是固有的建筑地产,都涉及数据信息管理与安全等元宇宙空间的监管秩序,存在潜在风险。一方面,第三方数字资产管理人可能篡改智能合约脚本,需元宇宙管理人员对空间数据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虚拟房地产的占有依赖数据空间技术,具有相对性,占有的实现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地产的物理数据管理人员有可能损害原所有人财产权法益。所以,对于元宇宙管理者,其可能因未履行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也可能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利用技术权限收集信息与入侵系统,从而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二)元宇宙知识产权场景风险与规制


由于NFT是权益凭证,所以其往往与元宇宙中知识产权领域的产品交易相关联,尤其是在NFT交易平台,各种NFT商品具备相应的权利属性,包括版权与商标权,不法分子对以上二者的侵犯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风险。


第一,版权风险的刑法规制。在元宇宙场景下,NFT所链接的大部分数字资产都有显著的可版权性。但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转移的是数字资产所有权,而不是版权,这就会导致有的NFT铸造者本身不一定有版权的合法授权,那么NFT交易就没有合法的交易基础,未经许可的出售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另外,除了个人责任之外,NFT交易平台也存在相应的刑事风险。NFT平台的经营者具有更高的技术能力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其管理者应当承担高于一般网络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全国NFT诉讼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升级的注意义务,即平台违规管理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如此,若平台严重偏离职业中立性,导致版权侵害风险且数额达到构罪标准,那么就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进行认定与规制。


第二,商标权风险的刑法规制。元宇宙中商标权保护的刑事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即仿造商标与销售仿造商标商品。其一,基于元宇宙技术升级导致商标生成要素增多,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风险,即利用NFT铸造方式,仿造其他商标的某些特征,然后在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NFT使得商标形态从平面、三维形式向更多的可塑造样态转变,数字代码元素突破了传统商标颜色、形状、声音等既有存在方式,数字技术与代码符号增强了商标载体的可塑性,使得电子化的商标更易被仿造甚至可以无成本地无限复制,以上特征导致元宇宙对传统实体商标产生侵蚀。元宇宙商标的可控性使用及其权利保护需要严格区分商标仿造与个性化使用,对于严重侵害实体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加以规制。其二,元宇宙商标权地域性的脱离,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NFT产品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这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来说,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元宇宙将商标从物理空间拓展至虚拟空间,突破了商标权的地域限制,进而影响了商标权的界定。这一影响的关键在于其“去中心化”的交互运行模式,这使得元宇宙从公共载体中介转化为公共参与的有机实体,给元宇宙中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造成了冲击。如此,元宇宙商标监管难度将大幅增加,进一步则会产生商标抢注、滥用、违法销售等刑事风险。


(三)元宇宙金融场景风险与规制


元宇宙金融场景风险源自于NFT的份额化与碎片化。一方面,NFT具有份额性。任何一项资产是否具有金融属性,关键是价值的份额化。从虚拟房地产到数字藏品,都可以通过NFT交易平台这种非同质通证来扩散流转,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所以当NFT作为商品在平台自由交易并可以实现量化份额的累积的时候,NFT就已经具备了份额化特点。另一方面,NFT可以碎片化。一般来说,NFT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故难以进行碎片化。但是随着DeFi(去中心化金融)和NFT的融合发展,NFT碎片化协议正在国际上兴起,碎片化后的NFT单个持有者没有完整NFT的所有权,而碎片化后的NFT成为可交换的虚拟代币,持有成本低,交易模式类似证券交易。加之虚拟网络效益规模更易于扩散,这使其存在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基于NFT份额性和碎片化的特征,其具体的金融风险表现如下。


第一,基于NFT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新型金融犯罪风险。元宇宙空间的去中心化特点,使得P2P点对点金融交易模式更容易脱离金融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类犯罪就更容易滋生。“去中心化元宇宙存在挑战国家主权、扰乱经济秩序、逃避法律监管、责任主体缺失等困境,极易沦为‘法外之地’。”元宇宙去中心化的金融刑事风险可以依其去中心化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以虚拟代币为主的金融交易行为,基于其代币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投机炒作,其本身就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二是财产转移的去中心化。以NFT作为权益凭证,并以此作为数字资产转移中介转移财产的行为,由于其脱离中心结算机构,使得结算终端多元化,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滋生空间。三是金融监管的去中心化。元宇宙经营牌照监管处于初始阶段,打破了目前以央行为中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多元化的货币交易方式,虚拟的财产转移架构,虚置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效果,提升了金融犯罪风险。


第二,NFT洗钱犯罪。NFT目前很可能成为新的洗钱通道。一是NFT作为数字资产,既可以份额化、碎片化,又动辄出现天价交易额,实现了数据资产的价值传递。二是NFT作为虚拟代币,具有唯一性、稀缺性以及共识性,可以作为洗钱的中间媒介。三是NFT作为权益凭证,可确证资金归属或跨境资产转移,为洗钱行为的资产转移提供隐蔽条件。概言之,NFT交易在以个人为中心的去中心化平台进行,可能逃脱反洗钱监管,滋生刑事风险。



基于上述金融场景的风险,刑法应从以下方面探究元宇宙金融犯罪的多元规制路径。


一方面,对NFT新技术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可以将其细化为三个层次一是技术层金融犯罪的规制路径。这主要包括数据资产如何确权,如何进行交易,如何防范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导致数据资产被用于网络犯罪等不正当领域等。尤其是基于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特征,网络空间的数据资产能够实现个体化交易,也就是传统网络空间P2P的升级。在此背景下,数据技术风险就会转化为以数据技术为中心的数据财产风险以及金融犯罪风险。对此,可以以财产犯罪相关制度加以规制。二是应用层金融犯罪的规制路径。这主要指利用NFT作为金融犯罪工具,比如利用数字藏品在NFT交易平台上推广,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另外,以NFT为犯罪提供金融工具,比如实践中常见的引流推广、技术支持以及支付结算等;向实行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比如为犯罪分子研发犯罪软件或者是为犯罪分子提供网络破译程序,在此情况下会形成实行犯所涉及罪名的帮助犯以及提供网络犯罪工具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理。三是管理层金融犯罪的规制路径。元宇宙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其管理运行模式依然要与实体的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所以对元宇宙中的金融交易监管,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从刑事合规角度来预防元宇宙金融犯罪风险。另外,对于平台金融监管不到位的渎职行为,如果其对金融违法存在特别认知,也有构成共犯的刑事风险。


另一方面,对洗钱罪的规制主要涉及对自洗钱和帮助型洗钱罪共犯的规制与处理。对于利用NFT金融交易进行自洗钱的行为,应当在《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中加以规制,新的洗钱罪立法已经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即使是利用元宇宙NFT平台进行的新型洗钱犯罪,也应当以洗钱罪加以认定。对于帮助型洗钱共犯的规制,应当在前置法中对NFT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义务进行强化,进而明确其义务违反的一般违法性评价依据:一是完善元宇宙场景运行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强化NFT平台反洗钱合规监管。二是搭建元宇宙智能化场景的反洗钱监管互动平台,提升对虚拟空间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细化元宇宙场景的反洗钱风险名单,构建元宇宙反洗钱监管的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低中高差异化洗钱风险等级。对于违反上述监管义务、严重偏离中立的职业行为,同时对用户不法行为具备特别认知却仍然不履行相关尽职义务者,应以洗钱罪共犯加以规制。


结语


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发展实现了多元数据技术的融合,同质技术及其所承载的数据权利类型化形成了多样的应用场景,其在促进数字空间虚实结合的同时,也会引发数据权利及其所承载的法益被侵害的风险。元宇宙场景风险规制与预控的前提,在于对元宇宙中相关权利进行类型化梳理。在此意义上,空间权理论的引入就显得尤为必要。元宇宙空间权的构成基础在于数据技术的叠加累积赋能与数据权利的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了多元的权利类型集合。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类应用场景之中,即元宇宙房地产场景、知识产权场景以及金融交易场景。因此,要真正实现元宇宙的安全高效发展,就必须结合以上三类主要场景的技术特征与权属类型,在传统罪名视角下针对具体风险探究刑法的适用及解释路径。


有学术的思想 有思想的学术 



聚焦中国问题 

秉持人文立场

人文社科学者的平台

欢迎一起“探索与争鸣”




目录2023.102023.092023.082023.072023.062023.052023.042023.03| 2023.02 | 2023.01 |2022.12|2022.11|2022·10 | 2022.09 |2022.08 |2022.07 |2022.06 |2022.05 |2022.04  |2022.03 |2022.02  |2022.01  热点  区块链|未成年人犯罪|5G|《长安十二时辰》|知识付费|留守儿童|巴黎圣母院大火|《流浪地球》|开放二胎|“佛系青年”  人物  鲁迅|施蛰存|王元化|费孝通|陈旭麓|金庸|哈贝马斯  学者  陈平原|杜维明|葛剑雄|何怀宏|季卫东|罗伯特·帕特南|沈志华|王汎森|乐黛云  观念  天下|祖国|信任|“五四·青年”|人文危机|涂层正义|全球文明  专栏 重识中国与世界|城市与文明|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  会议 数字加密货币|江南文化与城市发展创新“科幻景观·文化· 媒介”学术论坛|大学治理使命网络时代知识付费与知识获取| “城市与情感”第二届中国城市问题(上海)论坛青年论坛  青年  第三届全国青年理论创新奖|第二届全国青年理论创新奖|精彩感言|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第一期|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第二期|青年学人优秀论文支持计划  学术圈  学术写作|高校工作时间|学术晋升机制|假期|救救博士生|“青椒”的焦虑|学术圈的“第三世界”|开题报告怎样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探索与争鸣杂志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