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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来 | 从形式逻辑到辩证逻辑 :思维创新的重要前提 | 讲理:日常生活的逻辑与理性 圆桌会议③

李佃来 探索与争鸣杂志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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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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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3月5日,据澎湃新闻消息,“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霞带来一份《推广现代逻辑教育、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提案。陈霞委员在提案中指出,逻辑学作为基础的基础,是所有科学知识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的论证工具。人类只要思考就离不开逻辑,审辨思维是进行审辨的标准,其基础也是逻辑。逻辑学不仅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石之一,逻辑学与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也息息相关。同时,逻辑不仅在思维中,更在生活中。当人们认为有必要协调彼此的立场时,通常会使用言语劝使他人对某事物采取某种态度,这就是说理,即言语互动论证。让让大众学会在日常生活中推理和说理,有理才能走遍天下,解决“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问题。


此提案引发公众广泛赞同,有观点指出,“这个提案好,跟逻辑混乱、强词夺理的人说话真的累” ”网络上一些文章和网友评论滥用概念、以偏概全……不一而足,推广逻辑教育、强调说理很重要“。如何寻求日常生活的逻辑与理性,在分歧中寻找共识,在实践中捍卫常识,是我们日常交往与认知的重要内容。日常生活积淀的那些恒久、坚实、朴素的道理,如尊重常识和科学、悍卫法治、守护良知、坚持理性、寻求共识等,它们在关键时刻守护着我们,进而构成了现代文明的韧性又坚实的基座。2023年《探索与争鸣》编辑部策划“回归日常,回到常识”系列论坛,旨在以常识唤起心灵觉醒的力量,以理性坚守日常生活的底线与意义。“讲理:日常生活的逻辑与理性”系本系列的第一场论坛,学者围绕讲理的逻辑、日常生活中的讲理、讲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本公众号推出本组文章,供读者思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从形式逻辑到辩证逻辑:思维创新的重要前提

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二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1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李佃来教授



在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中,逻辑素养的培植往往受到高度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逻辑是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它既是“有理说理”的理性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思维工具。不过,人们对于逻辑的理解,通常停留在亚里士多德以来所发展起来的形式逻辑层面,而很少关注由黑格尔所创立的辩证逻辑,似乎后者并非逻辑的合法形态。但事实上,辩证逻辑是逻辑发展的一个“高阶”,也是人类思维的一个“进阶”,对于思维空间的拓展和创新意识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形式逻辑的有限性

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而逻辑表征的是人类思维的法则和定律。这里所谓的形式逻辑,指的是由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所组成的“三段论”逻辑,其创立者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家今天对于逻辑的研究,虽然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形式逻辑的领域,但形式逻辑无疑是两千多年来人类对于思维规律的最基本的把握方式,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通常会运用到的最主要的逻辑。



形式逻辑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主要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种有理据、正确的、理性的思考方式和思维模式。通过这种逻辑,人们不仅可以将自己的思考、说话、推理、论证牢牢建立在既定的前提之上,而且可以从既定的前提,顺理成章地推导出确定无疑的结论。理性生活世界的构建和科学知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种形式逻辑的自觉运用。


形式逻辑尽管在指导人们正确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也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这不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无法解决包括人的情感、意志在内的存在问题,同时还因为它在促成知识之形成的同时,也阻滞了思维的创新。要对后一种情况予以充分审视,则要看到形式逻辑作为知性逻辑的本质。众所周知,知性是与感性和理性相区别的人类思维形式,其标志性思维路线,是遵照“是什么”的问题意识,对事物的性状、类别等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在确证事物的存在中形成科学知识。形式逻辑之所以是一种知性逻辑,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形式逻辑是通过建立用于界定和述说事物的范畴来形成判断和推理的,而范畴恰恰是知性思维之网的“网上纽结”(列宁语);二是形式逻辑所遵守的同一律(无矛盾律),正是知性的最重要定律。在对世界万物的认识和研究上,知性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将感性认识升华为科学知识的关键一环,也是人类摆脱蒙昧无知的状态并由此走向启蒙的重要思维前提。用黑格尔的话说,“认识起始于理解当前的对象而得到其特定的区别。例如,在自然研究里,我们必须区别质料、力量、类别等,将每一类孤立起来,而固定其特性”。知性的这种重要地位,也彰显了形式逻辑的意义。


然而,知性思维是一种有边界的有限思维,其所把握的对象,是既定的、非此即彼的有限事物。同理,作为知性逻辑的形式逻辑,是一种关于有限事物和有限关系的逻辑,充当的是有限科学的方法。这也是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基本判断和界定。形式逻辑的有限性,不仅在于它只能从知性思维层面,根据同一律来认识有限事物和有限关系,同时也在于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即它所执行的推理并不可能超出既定的认知框架。后一个方面不难理解:“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是一种由前提到结论的演绎逻辑。演绎所依赖的前提,是一些固定为公理的认知框架,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一种“旧”知识。由前提所演绎、推导出的结论固然也代表着一种新认识和新知识,但这种新认识和新知识必定无法形成对原有认知框架的根本性突破。由此来看,形式逻辑尽管可以形成无限延展的逻辑链条,但其所表征的思维空间必定会局限在既定的认知框架和边界内。这个边界之内的事物和关系,可以通过形式逻辑和知性,按照同一律来加以确证。这个边界之外的事物和关系,则是原有的认知框架和形式逻辑所难以达及的东西。形式逻辑的有限性由此可见一斑。之所以说它会阻滞思维创新,原因是一目了然的。


辩证逻辑的思维特质

在哲学史上,康德对现象和物自体的区分,间接地提出了传统形式逻辑的有限性问题,因为按他的观点,通过这种知性逻辑所得到的知识,并不能反映事物本身和本质世界,即物自体是不可通过知性范畴得到把握的。不过,康德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而是把“任务”留给了黑格尔。在康德的基础上,黑格尔系统地研究了逻辑学,并创立了辩证逻辑,从而为解决传统形式逻辑的有限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根本方案。



顾名思义,辩证逻辑的灵魂就是辩证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将辩证法概括为三大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承认矛盾的存在。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本身就被称为矛盾规律,而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也都突破了形式逻辑和知性的同一律,从而深刻体现了矛盾思维。在此意义上,辩证逻辑就是一种容纳了矛盾律的逻辑。按照通行的理解,人们不会把辩证逻辑归在逻辑的谱系中,原因是在人们看来,逻辑是无矛盾的、自洽的,自相矛盾的说法和论证的一大通病,就是与逻辑思维相违背。但在黑格尔看来,不承认矛盾的逻辑归根到底只是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并不能涵盖人类思维的全部,或者它只是人类思维的基础环节和位阶。要全面地把握逻辑,并用逻辑来反映人类思维规律,就必须要在知性逻辑的基础上发展出处在更高位阶的理性逻辑。理性逻辑本质上是思辨的,它必定不会满足于推理和判断上的抽象同一性,而是要以矛盾为根本中介来把握人类思维活动以及事物的存在。所以,理性逻辑实质上就是辩证逻辑,而辩证逻辑也应当被认定为逻辑的合法形态。


与传统形式逻辑相对照,容纳矛盾律的辩证逻辑所开启和展现的思维,是一种显而易见的“跨界”思维。因为按照辩证逻辑,矛盾不是制造混乱、无法化解的“死结”,而是新的东西之生成和出现的根本前提。新的东西的生成和出现,就代表着一种“跨界”。这个情况,鲜明地体现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例如,质量互变规律中从量到质的转变,对立统一规律中对立面的相互转化与统一,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中在更高意义上的重新肯定,都可被视为一种以新的东西的生成和出现为标志的“跨界”。与此相反,传统形式逻辑默认的是一种量化思维,它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推理模式,只包含是与非、肯定与否定这两种类型的判断,所以与其在思维上的有限性相对应,它并不承认任何意义上的“跨界”。有趣的是,形式逻辑的创立者亚里士多德在用“四因说”以及“潜能与现实”来说明实体和形而上学时,恰恰向人们展现了一种与形式逻辑不相容的“跨界”思维,因为不管是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还是潜能与现实,都是处在不同思维和认知界面上的东西。就此而论,黑格尔的如下评论是中肯的: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依照其所创立的形式逻辑来进行思维的,“如果亚里士多德是这样做的话,那他就不会是我们所认识的这个思辨的哲学家了;如果他是依据这些普通逻辑的形式的话,他的命题、观念就没有一个能够被建立、被断言、被主张”。


对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差异以及前者的“跨界”思维,恩格斯曾作过深刻阐释。他指出:“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形式逻辑之所以把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是因为根据这种逻辑,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建立在不同的前提之上,从属于不同的认知框架,相互之间并不可能形成内在打通和跨界。而如果辩证逻辑的情况正如恩格斯所指,从低级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发展出高级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那么,这自然就表征着一种将不同形式予以内在打通之后所形成的跨界。


辩证逻辑对思维创新的意义

不容否认,辩证逻辑的“跨界”思维对于解决形式逻辑的有限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通过这种“跨界”,才能够形成对单纯知性思维和既定认知框架的实质性突破。这也告诉我们,与阻滞思维创新的形式逻辑相比,辩证逻辑在开拓思维空间、形成思维创新上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远远超出人们通常想象的。不过,人们可能会认为,借助于经验归纳,同样可以解决以演绎为根本方法的形式逻辑的有限性问题。比如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要通过大量的实验来取得新数据,以此推进先前的结论。这个看法自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更要看到,以经验归纳为基础所形成的新结论,如果没有根本性地摆脱先前的知识框架,那么也就没有解决形式逻辑的有限性问题,而只有在经验归纳的基础上形成思维“跨界”,即用全然不同于先前知识框架的新范式来思考和推理,才能够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真正的突破。而这依然证明了辩证逻辑的意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独具慧眼地指出过这一点:“只要自然科学运用思维,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一个新的事实一旦被观察到,先前对同一类事实采用的说明方式便不能再用了。从这一刻起,需要使用新的说明方式——最初仅仅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进一步的观察材料会使这些假说纯化,排除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最后以纯粹的形态形成定律。”


辩证逻辑带来思维创新的例子,在自然科学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史上比比皆是。就自然科学的发展来说,众所周知,在物理学领域,量子力学和相对论的提出,是对伽利略和牛顿等人创立的经典物理学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在化学领域,拉瓦锡对于氧气的发现,则是对燃素说的一次革命性推进。这些革命性突破和推进的最重要前提,就是思维上的“跨界”和创新。试想,如果停留在原有的科学认知框架内,怎么可能形成这些突破和推进呢?由此可见,虽然形式逻辑在自然科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学革命和科学发展的最根本驱动力,来自辩证逻辑。恩格斯极为深刻地看到了这个问题,由此强调:“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类比,从而提供说明方法。”他同时还强调,一个民族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通过辩证逻辑所建立起来的理论思维。



就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而言,辩证逻辑带来思维创新和理论进展的范例,以黑格尔和马克思最为典型。黑格尔不仅在逻辑学领域,用辩证逻辑取代了传统的形式逻辑,而且运用辩证逻辑,在政治哲学层面研究了法、国家等重大现实问题。黑格尔的这项工作,大尺度地推进了近代以来建基于自然法的政治哲学理论,使后者在社会和历史的支点上,获得了新的理论奠基。马克思在创作《资本论》时,也以批判性地继承黑格尔为前提,明确地将辩证逻辑运用到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剖析中。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获得了成功,以致德国现代的经济学派只是由于借口批判马克思而抄袭马克思(还常常抄袭错),才胜过了庸俗的自由贸易派”。马克思的成功之处,集中地说,就在于跳出了由亚当·斯密等人所确立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知识框架,发现了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代表的新事物和新关系,从而在范式上革新了政治经济学,并为解释人类历史和改变世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由辩证逻辑的“跨界”思维所形成的思维创新,亦即换一个角度来灵活地看问题的生活意识,往往也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比如说,可以让生活中看似无法破解的矛盾和困顿迎刃而解,为新生活的开启打开一扇窗户、找到一种可能性。这个情况在黑格尔那里则被提升到了一个思想的高度。具体一点说,黑格尔不但把辩证逻辑活化为人的生活和生命之生生不息的源泉,而且由此建立起了在螺旋式上升中来把握人的生命创造活动的存在论哲学。


进而言之,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任何思维上的“跨界”和创新,都不能沦为诡辩逻辑的外衣。诡辩逻辑与辩证逻辑看似只有一步之遥,但两者实质有天壤之别。如果说前者只会制造出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的谬误,那么后者则引导人们进入理性的思维和认知界面。对于理性的守护与捍卫,是人类的永恒追求。而这一追求,不仅意味着对于常识和知识的守护与捍卫,而且意味着对于真理的揭示与把握。在守护与捍卫常识和知识上,形式逻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有限性决定了它在把握真理上是“捉襟见肘”的。辩证逻辑在守护与捍卫理性上的价值,则来自它在把握真理上的重要地位。简言之,辩证逻辑在思维上的“跨界”和创新,既不会将不同的东西混杂在一起,“制造”出不伦不类的怪物,也不会构成对常识和底线的刻意非难与挑战,相反会打开通向真理的大门。情形之所以如此,倒不是因为黑格尔在建立辩证逻辑时,将之人为地命定为关于真理的思维方法,而是因为这种逻辑反映了世界万物真实的存在状态以及生活的真谛。世界万物是发展的,也是处在联系中的,而复杂性往往也构成自然世界以及社会生活世界的常态。这决定了那些善于自觉运用辩证逻辑,亦即善于本着矛盾思维和“跨界”意识辩证地审视、分析和把握问题的人,更容易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看到事物和事情的本质,更容易把关联于本质的真理揭示出来。相反,那些固守形式逻辑的人,可能更容易犯把现象当本质的错误以及教条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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